(2017)粤01民终15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林福平、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福平,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平,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8号。法定代表人:候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铭炼,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福平与被上诉人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福平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退货款3680元并赔偿11040元,共计147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林福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8元,由林福平负担。判后,林福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支持林福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针对“乳铁蛋白生物功能”的介绍并非针对涉案产品奶粉的宣传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在网页产品宣传中以“乳铁系列蛋白”的奶粉对涉案产品进行宣传具备多种医疗保健功效,不论明示或暗示均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产品成分及产品本身具备相应功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等针对食品广告规定的法律法规均明确禁止涉案产品进行医疗保健用语的宣传,而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不但违法宣传,更在网页中以牟利为目的虚假披露产品真实情况,足以构成欺诈要件。综上,请求二审支持林福平上诉请求,予以改判。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答辩:一、林福平作为职业打假人,既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范的消费者,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知假买假者,林福平不具有消费者法律地位。二、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并没有宣传涉案奶粉具有医疗保健功效。林福平所称的医疗保健功效,其实是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对涉案奶粉所添加的“乳铁蛋白”的生物功能的介绍。三、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在商品详情中对涉案奶粉及其成分乳铁蛋白的介绍皆有充分证据证明,客观真实,并不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林福平作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更不可能存在主观受到欺诈的情形。总之,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林福平首先不是消法所保护的生活消费者,其次也不存在主观受到欺诈的情形,林福平的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予以驳回。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福平以涉案产品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主张退款赔偿。对于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认定和处罚,但林福平并没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湖南诺曼欧乳制品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结论性认定意见,更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意愿因该虚假宣传而被误导,即林福平关于欺诈的主张,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涉案产品网页宣传仅是针对个别成分的功效标注,并非针对整个产品这一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林福平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林福平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68元,由上诉人林福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