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玉明与邓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明,邓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明。被执行人邓秀兰。本院作出的(2017)黑0202民初字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秀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玉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秀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房产信息,我院已依法采取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秀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车辆部门,银行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申请人刘玉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2民初字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昊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