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勇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贾某丁,贾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刑初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女,1933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系被害人宋某亭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丁,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汉族,硕士毕业,济南工商局职工,住济南市,系被害人宋某亭之子。诉讼代理人付永刚、王玉琴,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勇,男,1958年3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济南市某局执法支队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红瑞、孟庆超,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贾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丁及诉讼代理人付永刚、王玉琴,被告人贾勇及辩护人王红瑞、孟庆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前后,被告人贾勇与其妻子被害人宋某亭(女,殁年53岁)因感情破裂而分居。案发前,贾勇怀疑自己得了癌症,而其妻子又不照顾自己,便对生活失去希望,产生杀害宋某亭后自杀的念头,事先准备好刀具和安眠药并写下遗书,约被害人到家中见面。2016年11月4日14时许,宋某亭来到位于济南市的家中,二人因为宋某亭是否愿意回家照顾贾勇一事发生口角,贾勇遂在北卧室内先后用准备好的二把水果刀朝宋某亭颈部、头面部等部位捅刺、切割,将宋某亭杀害后自杀未遂。经鉴定,被害人宋某亭系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颈部致右颈总动脉、颈外静脉、颈内静脉等多个大血管断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贾勇被鉴定为患有抑郁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当日,被告人贾勇在山东省警官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水果刀2把(其中1把刀刃与刀柄分离)、刀鞘1个、阿普唑仑药片1板;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遗书、病历等;3、证人证某某证人贾某丙、贾某丁、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贾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济南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贾某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贾勇赔偿丧葬费人民币2863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贾勇预谋杀人,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没有悔罪表现,虽认定其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格当庭表示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贾勇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贾勇与妻子宋某亭(殁年53岁)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多年。2016年2月至8月间,贾勇因失眠、心烦、多汗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多次就诊。案发前,贾勇查体后怀疑自己得了癌症,而与宋某亭协商可否回家照顾自己,在没有得到宋某亭满意答复后,对宋某亭产生怨恨,又感觉生活无希望,遂产生杀害宋某亭后自杀的念头,既而准备刀具、安眠药,写下遗书并将自己的20万元存款捐献给济南慈善总会。同年11月4日14时许,约宋某亭来到济南市贾勇的家中。在北卧室内交谈过程中发生争执,贾勇遂用事先准备好的二把水果刀朝宋某亭颈部、头面部等部位捅刺,将宋某亭杀害后自杀未遂。经鉴定,被害人宋某亭系他人用单刃锐器致右颈总动脉、颈外静脉、颈内静脉等多个大血管断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贾勇患有抑郁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当日,被告人贾勇在山东省警官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宋某亭被害后,其亲属支付丧葬费2863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贾某丙的证言证明:其是贾勇的父亲。2016年11月4日15时许,其看见儿子的卧室门关着,门口处有血迹,其赶紧推门,门反锁了没有推开,这时其接到儿子同事李某乙的电话,问贾勇怎么样了,其说他在屋里不知道,她就让其赶紧报警,其就报了警。五六分钟后民警就来了,把儿子卧室的门踹开的,屋里什么情况其不知道,过了一会儿120急救车也来了,把儿子送医院了。2015年之后,贾勇的精神状态有所变化,以前早上跟其出去晨练,现在不去了,自己在屋里不是躺着就是坐在桌子上低头发呆,大白天拉上窗帘,不愿意见人,上厕所也不冲,洗完衣服也不晾。近期贾勇说经常失眠,一直吃些治疗精神疾病的药,其之前得过抑郁症,现在好多了。贾勇与妻子关系不是很好,妻子下岗后嫌贾勇不能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多年前就分居了。2.证人贾某丁的证言证明:其是贾勇之子。2016年11月4日16时许,其爷爷打电话说家里出大事了让其赶紧回家,到了家里,民警说其父已被送到医院抢救了,屋里还有一名女性不行了,其看到母亲侧躺在床上,脖子上有血迹,地下也有很多血迹。20多天前,其父说晚上睡不着觉,而且消瘦挺厉害,自己去精神病医院检查后开了些药。其父贾勇的一项癌症指标偏高,医生看了检查结果说可能是胃溃疡引起的,调理一下再来检查,如果正常就没事了,其告诉了他,他没有提出疑问,但还是私底下联系其母亲说自己得绝症了。15年前其和母亲跟父亲分开住了,其父母因为互相看不起,性格不合而分居。其父母分居前经常吵架,但没有离婚,只有重大节假日在一起吃顿饭。贾勇说得了绝症才杀人,其觉得他捐钱是预谋好当天下午要杀害其母亲。贾勇平时视财如命,与母亲分居后从来没有资助过其和母亲,只给其一次考研费及旅游费,还给其买过一次保险。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贾勇的同事。贾勇半年前说得了抑郁症,在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已经吃了半年的药了。这两天贾勇说,他去查体肿瘤指标高,其说应该跟你对象和孩子说说,他说给他们说了,他们不管。2016年11月4日14时59分,贾勇发微信说“我有压力啦,她不管啊,逼得我这样啊,再见亲人们,我永别了;下一辈子还是朋友”,其说“你是不是真神经了,说的什么话呀”,他没回,其就给他打电话,关机了,又打他家里的固定电话,他爸爸说贾勇在家,但开不了门,门从里面插死了,其说赶紧打110、120。贾勇和他对象关系不好将近20年了。4.证人阚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山东省警官医院120医生。其接急救中心电话,称有人在舜玉小区某室自杀。其和派出所民警一起上去的,北屋门从里面锁着,门口有擦血迹留下的痕迹,民警把门踹开了,一个男子浑身是血坐在地上,还有自主呼吸,瞳孔正常,左手腕内侧有两道刀伤,外侧有一道刀伤,右手腕外侧有一道刀伤,给他包扎好,床边趴着一名女子,右手虎口处明显的肌肉外翻,地下床上全是血,为了查看她的生命体征,把她的胳膊拉起来,抬起她的上半身,发现她颈部右侧被刀切开,发白了,瞳孔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无鼻息,另一侧颈动脉也无跳动,基本断定已经死亡。把男子抬上担架,送到山东省警官医院救治。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宋某亭的哥哥。其听宋某亭讲贾勇和单位女同事有关系,有书信往来,贾勇自称没有做这样的事,为此宋某亭带孩子在外租房自己过。其辨认了死者就是妹妹宋某亭。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济南市看守所民警。贾勇在刑拘期间表现一般,晚上经常睡不着觉,平时行为没异常,不爱说话。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贾勇关押在同一监室。贾勇刚进来时,其问他怎么进来的,他说是打架进来的。平时不爱说话,行为没异常。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贾勇的邻居。贾勇的妻子、孩子和他分开居住大约有十年了,为什么分开不清楚。贾勇不和邻居们说话,他精神没有异常。9.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母亲与贾勇住对门。贾勇平常不善于交往,和父亲住在一起,好像离婚了,媳妇多年不在这里住了,听说对门有人割腕自杀。10.证人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济南市某局办公室主任。贾勇平时工作比较认真、积极,服从单位管理,听说近期经常失眠,消瘦很多,不太爱说话,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11.证人胥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贾勇的同事。贾勇很少和人交流,为人处事正常,平时行为没有异常等情况。1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贾勇的邻居。贾勇很少和人交流,和他父亲一起住,不知道他有精神病等情况。13.证人贾某戊的证言证明:其是贾勇的侄子。其与贾见面的机会不多,但感觉每次见贾勇不像是同一个人,其姑姑得过精神病,平常吃药能正常生活,具体病情不清楚等情况。14.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制作的K370103000999201611001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济南市。北卧室门上插销呈插闭状,略变形,插销扣已松动。现场提取了北卧室门外东侧男式皮鞋上血迹、北卧室门把手周围血迹、房门内地面57厘米×52厘米的血泊,血泊东一沾有血迹的毛背心、毛背心北侧一断柄的单刃刀刃、床上被子上血泊、被子内红色塑料刀柄一个,床东侧墙面血迹、尸体南侧一把布满血迹的红色塑料柄单刃刀、尸体西侧写字台上沾有血迹的遗书一份,写字台右侧抽屉中提取阿普唑仑药片1板(15粒),在东南侧卧室一木质半高柜笔记本上提取红色塑料刀鞘一个。电暖气东侧地面上50厘米×45厘米范围内有用血迹写成的“房子…十几年…不管…就找我”等字样。尸体面朝南坐于北卧室地面,双臂搭于东侧床上。15.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制作的(济)公(市中)鉴(尸)字[2016]5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尸表检验:左顶部有一4厘米×7厘米皮瓣翻起,边缘整齐,左耳上有一0.8厘米×0.5厘米裂创,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达皮下,左面部有一3厘米×0.5厘米划伤,左下颌有一1.5厘米×0.5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达肌层,右面部有一5.5厘米×2.5厘米不规则创口,深达肌层,周围伴有多处拖刀痕,左颈部有一3.5厘米×0.7厘米划伤,右下颌有一0.5厘米×0.5厘米皮瓣翻起,颈中线左侧3厘米向右至右颈项部有一8厘米×15厘米不规则开放性创口,前部创腔深达气管,右后部创腔深达骨质,该创上缘伴有多处拖刀痕,该创下部有一8厘米×2厘米游离皮瓣。左手拇指有一6厘米×1.5厘米皮瓣翻起,食指至虎口处有一10厘米×2.5厘米皮瓣翻起,深达肌层,右手背有一8厘米划伤及1.5厘米×1.2厘米皮肤表皮剥脱,右手食指有一3.2厘米×2厘米游离皮瓣,右手中指指腹有一2厘米裂创,深达皮下,右手环指指腹有一1.5厘米裂创,深达皮下,右手小指指腹有一1厘米划伤。鉴定意见:死者宋某亭系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颈部致右颈总动脉、颈外静脉、颈内静脉等多个大血管断裂大失血死亡。16.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济)公(刑)鉴(DNA)字[2016]2066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在送检的1号物证水果刀上血棉棒上、5号物证贾勇皮鞋上血棉棒上、6号物证贾勇袖口血布片上检出人血,STR检验结果系混合基因分型,符合贾勇和宋某亭共同所留;送检的2号物证遗书上血纸片上、4号物证门口地面血泊棉棒上、8号物证断刀刀片上血棉棒上检出人血,支持该人血为贾勇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号物证床上血泊棉棒上、7号物证断刀刀柄上血棉棒上检出人血,支持该人血为宋某亭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7.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提供的[2016]精鉴字第760号《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鲁安康[2017]精鉴字第465号《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贾勇患有抑郁症,案发期间处于发病期,对违法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8.济南市公安局舜玉路派出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材料证明:2016年11月4日16时许,贾某丙报警称,在市中区舜玉小区某室的家中卧室门口有一摊血,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事情。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室内有一男一女两人受伤,经120医务人员诊断女子当场死亡,受伤男子被120送往医院救治。经查,2016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贾勇认为自己得了癌症,妻子和孩子都不管他,产生杀害妻子宋某亭后自杀的想法,并提前准备好刀子和安眠药,写好遗嘱。2016年11月4日上午,贾勇将自己的存款20万元捐给济南慈善总会,16时许,贾勇将妻子约到家中,在卧室内贾勇用提前准备的水果刀将其妻子宋某亭杀害后自杀未遂,贾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19.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调取的济南慈善总会《贾勇捐款情况说明》证明:贾勇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通过工行山东省分行转账捐款20万元,在交易附栏里标注“做善事”。20.济南市公安局舜玉路派出所调取的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病历证明:贾勇自2016年2月16日至8月23日先后11次因失眠、心烦、多汗在该院门诊治疗。21.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提取的一份遗书证明:贾勇自称为这个家做出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为儿子买房子,是妻子教唆儿子不跟其住,不让儿子管自己,其不能一个人走,要和妻子一起走等内容。22.济南市公安局舜玉路派出所调取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贾勇出生于1958年3月9日,汉族;宋某亭出生于1963年5月10日,汉族。贾勇与宋某亭系夫妻关系。23.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工作说明》《现场勘查问题的答复》《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从山东省警官医院提取贾勇作案时所穿衣服7件,白格长袖衬衣袖口带血布片,手指部血样,将带血布片及血样送检。现场勘查时,在贾勇房间写字台右侧抽屉中提取阿普唑仑药片1板(15粒),在其父亲的房间中提取红色塑料刀鞘一个;2016年11月5日,公安人员带领贾勇对现场进行复勘时,提取其在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的病历一本。24.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提取的单刃刀刃、红色塑料刀柄、红色塑料刀鞘、红色塑料柄单刃刀、阿普唑仑药片1板,经当庭出示、辨认,贾勇确认以上物品是其杀害宋某亭时的作案工具及自杀时所服用的同类药品。25.被告人贾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犯罪起因、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上述证据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勇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勇因生活琐事对被害人心生不满,产生杀死被害人后自杀的恶念,持单刃刀捅刺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右颈总动脉、颈外静脉、颈内静脉等多个大血管断裂大失血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贾勇患有抑郁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家庭内部因素引发,贾勇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贾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依法给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贾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贾某丁丧葬费28635元(赔偿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单刃刀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赵从明审判员  谢家晋审判员  瞿守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