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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6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济南德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同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德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王同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6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德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邓小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同强,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德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佳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同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佳软件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本案诉讼费由王同强承担。事实与理由:王同强曾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认可了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上半天班,又在随后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反悔。一审法院以德佳软件公司没有提交仅上半天班的证据为由,要求德佳软件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不妥。证人罗慧群虽然在王同强上班期间在德佳软件公司工作,但作证时已经离职,与德佳软件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且罗慧群证实的王同强上半天班的事实,王同强并未反驳,仅是以存在利害关于为由不予认可。原审判决已经认定:2013年6月28日,王同强与德佳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600元,这就是王同强的入职条件。至于在实际工作中,王同强在2015年8月之前全天工作时,实际领到的是3200元,只能说明德佳软件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比合同约定更加优惠,没有不当之处。2015年8月之后,王同强的实际工作时间减少,劳动量减少,实际工资相应减少是情理之中的事。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王同强领到的是合同约定的全薪。而不是半薪。王同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德佳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德佳软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德佳软件公司不需要向王同强支付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1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同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28日,王同强与济南德佳机器控股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8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600元。工资由德佳软件公司发放,庭审过程中,德佳软件公司承认王同强实际发放的工资为3200元。德佳软件公司为其缴纳了2013年8月至2016年3月的社会保险。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王同强上全天班,但德佳软件公司仅支付了一半的工资。2016年3月,王同强在德佳软件公司处办理退休手续。王同强育有一女,在王同强退休时,德佳软件公司未向王同强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德佳软件公司系济南德佳机器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16年7月29日,王同强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德佳软件公司补发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工资12800元;2、德佳软件公司补偿2013年7月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2000元;3、要求德佳软件公司支付加班费7680元;4、德佳软件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6年取暖费72元;5、德佳软件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19000元。该仲裁委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6)第5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德佳软件公司向王同强支付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12800元;2、德佳软件公司向王同强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7575.2元;3、驳回王同强的其他仲裁请求。王同强与德佳软件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6月28日,王同强至德佳软件公司工作,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向德佳软件公司提供了劳动,德佳软件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庭审中,虽然德佳软件公司辩称,因该期间王同强仅工作半天,应向其支付一半的工资,但德佳软件公司并未提供王同强仅工作半天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德佳软件公司要求不支付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128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德佳软件公司向王同强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7575.2元的仲裁请求,王同强与德佳软件公司均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济南德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济南德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同强支付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工资12800元;三、济南德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同强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17575.2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同强为证实其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上全天班,提交证人刘亮写的说明一份。德佳软件公司质证称证人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该证明不仅证明不了王同强上全天班,还间接证明了王同强上半天班,该证明没有法律效力。王同强提交的该说明,证人刘亮未出庭,且其欲证明事实与一审认定无异,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3年6月28日,王同强至德佳软件公司工作,并于当日签订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德佳软件公司安排王同强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一审过程中,德佳软件公司称于2015年8月3日通知王同强上半天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与王同强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合同中对工作时间的约定,且王同强也明确表示不同意上半天班领半薪。此外,德佳软件公司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同强自2015年8月3日起确实上半天班。故,一审法院认定王同强在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向德佳软件公司正常提供了劳动,德佳软件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据此驳回德佳软件公司要求不支付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128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济南德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济南德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车言江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