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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温燕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温燕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31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韦海铭。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燕,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宇,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燕娇,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于2017年9月3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燕娇在银行的存款2386830.7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于2017年10月16日出具的担保限额为2386830.77元的信用担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10月23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温燕娇等人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穗仲案字第13193号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燕娇在银行的存款238683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