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玉美、崔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美,崔立青,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894号申请执行人吴玉美,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崔立青,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青岛市保税区十四号汉城路6号黄海大厦1706室。法定代表人崔立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3894号申请执行人吴玉美与被执行人崔立青、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1民初第447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案款1095339.00元,扣除执行费用,案款已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1民初第447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李 涛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崔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