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秦礼山诈骗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礼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828号被执行人秦礼山,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秦礼山诈骗罪涉及财产部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苏0111刑初7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秦礼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依法追缴被告人秦礼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二万五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秦礼山未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被执行人秦礼山名下房产权属登记,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传祺牌小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已扣划秦礼山在中国银行南京浦东路支行448元银行存款,但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本案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172505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秦礼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礼山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传祺牌小型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中国银行南京浦东路支行448元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72505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秦礼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