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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有与孙世虎、毛著春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有,孙世虎,毛著春,毛著锋,毛祝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549号原告:蔡有,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孙世虎,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毛著春,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毛著锋,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毛祝礼,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蔡有与被告孙世虎、毛著春、毛著锋、毛祝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蔡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