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与王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王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文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陈志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莉萍,女。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与王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被告王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95124元。二、驳回原告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40元,由被告王莉萍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951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0元。截止2017年10月27日,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34483元,本案执行费209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莉萍的银行存款187114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