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行与朱秀云、朱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朱秀云,朱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北一路。法定代表人:田妤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福,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朱秀云,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朱桂云,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秀云、朱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822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人民陪审员 刘经龙人民陪审员 钟为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