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有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发,曹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发,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被执行人曹益民,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小区。张有发申请执行曹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有发与被执行人曹益民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有发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8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斌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