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南众恒物业有限公司与姚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3064号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陈侃,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幸福、董娟,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冬,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众恒物业)与被告姚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众恒物业于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