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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南众恒物业有限公司与姚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3064号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陈侃,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幸福、董娟,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冬,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众恒物业)与被告姚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众恒物业于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