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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古若雪与王明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若雪,王明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02民初195号原告:古若雪,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山南市。被告:王明军,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原告古若雪诉被告王明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古若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若雪以现无法与被告王明军取得联系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若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古若雪负担。审判员 巴桑卓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次仁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