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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谢平喜与谢湖彪、谢青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平喜,谢湖彪,谢青峰,谭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谢平喜,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谢湖彪,男,199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谢青峰(被执行人谢湖彪之父),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谭国梁,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平喜与被执行人谢湖彪、谢青峰、谭国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湘13民终6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申请执行人谢平喜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85358.01元,由被执行人谭国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64152.32元(含已支付的6000元),由被执行人谢青峰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的21205.69元,由被执行人谢青峰承担14843.98元,由被执行人谭国梁承担6361.71元;二、被执行人谭国梁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73元,负担二审案件上诉费50元,合计2323元;三、由被执行人谢湖彪、谢青峰、谭国梁负担执行申请费1210.72元。但被执行人谢湖彪、谢青峰、谭国梁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湖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平喜与被执行人谢湖彪、谢青峰、谭国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强审判员  阳小建审判员  李洪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姣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