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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海清、王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清,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97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庭。被执行人:王海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王丽华,女,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许家顺诉被执行人王海清、王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闽0428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海青、王丽华负担。因王海青、王丽华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生态庭于2017年10月26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许家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将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28执685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28执685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8执9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李建忠审判员  王进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松萍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