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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国岩与陈瑞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岩,陈瑞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321号原告:张国岩,男,1971年9月2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陈瑞丽,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张国岩与被告陈瑞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国岩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岩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张国岩负担。审判长  刘冬平审判员  王小雨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