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兴隆,陈达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1001号申请人: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6-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87196334。法定代表人:曾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西北侧友谊大厦3-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803206968。法定代表人:黄兴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霞(该公司职员),女,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黄兴隆,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霞(黄兴隆之妻),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陈达霞,女,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兴隆、陈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1197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兴隆、陈达霞名下银行存款3762559.78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