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国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刑初199号公诉机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王国朝,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2017年5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卢氏县人民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朝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国朝于2017年8月29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留剑人民陪审员  高鹏宇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宇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