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符逢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逢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4刑初10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逢利,男,1981年7月22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户,住寿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逢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逢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符逢利在寿宁县家中吃饭并饮酒后,驾驶闽J×××××小型轿车途经鳌阳镇东区梦龙街寿宁县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符逢利血液中酒精含量102.74mg/100ml。经寿宁县司法局审前调查,符逢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经过、现场调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移交清单,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吴某、符某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闽鼎[2017]毒检字第20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符逢利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逢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符逢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等事实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逢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逢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宣告缓刑:现的。(3没有再罪的危险。(4宣(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