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石岩与孙志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孙志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3815号原告石岩,男,197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雍伟,女,1978年11月20日生,蒙古族,住址新民市,系原告妻子。被告孙志成,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岩诉被告孙志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 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