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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王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王亮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532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426068L。负责人:黄联伟,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兰,系该分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王亮,男,生于1992年1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被告王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志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