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财保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财保00091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孙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孙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22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付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25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被申请人付某某以在新赵线杨马村道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冀0109财保0009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保全人孙某某驾驶登记在孙某某名下冀A×××××轻型普通货车,冻结被申请人付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66中20000元银行存款。现被保全人孙某某、孙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供孙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88中2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保全人孙某某驾驶登记在孙某某名下冀A×××××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二、冻结被保全人孙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88中20000元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