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明亮与杨晓松、邱会芬、周小娥、许三庆、汪宝昌、樊蓉珠、李志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亮,杨晓松,邱会芬,周小娥,许三庆,汪宝昌,樊蓉珠,李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韩明亮,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都府堤129号8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404101676。被执行人:杨晓松,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上马村机电裕海小区1栋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31124211X。被执行人:邱会芬,女,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上马村机电裕海小区1栋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609041726。被执行人:周小娥,女,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路东路美丽家园6幢2单元10楼B座,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302200465。被执行人:许三庆,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圆通东路美丽家园6幢2单元10楼B座,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310010477。被执行人:汪宝昌,男,彝族,1957年7月3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276号3栋3单元3楼2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570703001X。被执行人:樊蓉珠,女,汉族,1957年4月21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276号3栋3单元3楼26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5704210024。被执行人:李志雄,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山水南苑12幢3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201198009086314。以上五明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常国、周云杰,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明亮与被执行人杨晓松、邱会芬、周小娥、许三庆、汪宝昌、樊蓉珠、李志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明亮与被执行人杨晓松、邱会芬、周小娥、许三庆、汪宝昌、樊蓉珠、李志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02执30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张帅克执 行 员 王俊瑜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