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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敏、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韩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希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志琴,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4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儒林南路瑞祥商业步行街1-4期一层xxxx号商铺的房地产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敏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