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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许忠全与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曾庆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全,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曾庆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304民初1234号 原告:许忠全,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云,总经理。 被告:曾庆阳,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金欣,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忠全与被告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曾庆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许忠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油款240308.7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到2014年1月截止,两被告未支付原告油款193136元。到2014年8月29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两被告欠原告240308.7元油款,至今一直未支付,因而形成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许忠全与被告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曾庆阳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欠原告许忠全油款240308.7元,被告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忠全油款50000元;剩余油款190308.7元,被告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及数额偿还油款,原告许忠全可就未归还的油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鉴定费38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8020元,由被告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黄义华 人民陪审员  万小玲 人民陪审员  谢 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