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印和平、贺志红等与彭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和平,贺志红,宋娅斌,莫小琳,李桂菊,彭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印和平,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吉首市。申请执行人贺志红,女,1961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吉首市。申请执行人宋娅斌,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吉首市。申请执行人莫小琳,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吉首市。申请执行人李桂菊,女,1965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吉首市。被执行人彭英明,1973年7月20日出生,男,土家族,吉首市人,地址吉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印和平、贺志红、宋娅斌、莫小琳、李桂菊与彭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