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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北海青贸易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海青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3128号原告:河北海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396号财富大厦15层F1号。法定代表人:丁斯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龙,系河北海青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保文,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东头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海青贸易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海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海青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河北海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小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