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宝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艳,陕西宝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艳,女,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延安市毛纺厂退休工人,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微生物研究所。被执行人陕西宝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公司),住所地:延安市保密达到1号公馆4段7楼。申请执行人张文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顺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36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0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