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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2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亚勇,郑金宝,张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负责人郭瑜,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宁艳,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亚勇,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金宝,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亚强,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亚勇、郑金宝、张亚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的(2016)京0101民初10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034208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17年5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张亚勇名下位于北京市×区×路×号×楼层×号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予以处置;于2017年5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张亚强名下位于北京市×区×号×层×号房产及×号×层×号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予以处置;于2017年5月15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P×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0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   霖书 记 员 孟 庆 琳书 记 员 李 宇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