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支建梅与焦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建梅,焦利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3570号原告:支建梅,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灵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声九,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利军,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体,山东源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支建梅与被告焦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支建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建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支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由支建梅负担。审判员 姜同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鑫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