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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支建梅与焦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建梅,焦利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3570号原告:支建梅,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灵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声九,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利军,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体,山东源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支建梅与被告焦利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支建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建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支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由支建梅负担。审判员  姜同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鑫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