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执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汤其军申请执行王如飞、王明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其军,王如飞,王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82-1号申请执行人:汤其军,男,生于1973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被执行人:王如飞,男,生于1963年10月25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王明明,男,生于1990年9月25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汤其军与王如飞、王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如飞、王明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汤其军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如飞、王明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汤其军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厚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