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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邓新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853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新卫,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0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新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新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邓新卫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Q×××××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城西大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博大服饰鞋业门店前时,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豫Q×××××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新卫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被告人邓新卫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75.79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邓新卫于2017年7月17日接办案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新卫与李某自愿协商处理,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邓新卫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新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上公交认字[2017]第4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2515号检验报告,被告人邓新卫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李某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询问、监控视频资料,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意见书,被害人李某出具的谅解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关于邓新卫工作单位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邓新卫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新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新卫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新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被查获时其血样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新伟系初犯,案发后接办案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新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新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立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茫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