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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原告邢寅华与被告张永军、马建兵、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寅华,张永军,马建兵,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2900号原告:邢寅华,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子华,男,汉族,1953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张永军,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马建兵,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寅华与被告张永军、马建兵、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原告邢寅华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白生福审判员  仲玉珍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