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某1、王立毅等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王立毅,李某2,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944号原告:李某1,女,200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法定代表人:王立毅,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系李某1之母。原告:王立毅,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李某2,男,201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法定代表人:王立毅,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系李某2之母。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梅,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齐鲁大厦3楼。诉讼代表人:于江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该公司职工。原告李某1、王立毅、李某2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1、王立毅、李某2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王立毅、李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1、王立毅、李某2负担。审判员 于存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