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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天津纤雅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天津纤雅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7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机构代码00019312-1,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庆,局长。被执行人天津纤雅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285656,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原小李乡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丁洪礁,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天津纤雅纺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王玉存审判员 :吴冬梅审判员 :杨春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