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中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和某某,女,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和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法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轮胎款40000元、诉讼费800元,合计4080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