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乔立忠与范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立忠,范秉杰,新疆南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3113号原告:乔立忠,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通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范秉杰,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米东区税务局子干部,住乌鲁木齐市。第三人:新疆南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冶占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乔立忠与被告范秉杰、第三人新疆南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乔立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亚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