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催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中圣家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中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催53号申请人江苏中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蓉湖村。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春红,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中圣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GA/0102380459,票面金额17600元整、出票人常州市友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2月13日、收款人为常州市欧德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常州市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江苏中圣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向常州市商业银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启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