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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崇彬、朱宝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彬,朱宝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3362号申请执行人:张崇彬,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朱宝秀,女,1960年6月9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卢锦垚,男,汉族,1992年9月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宝秀与被执行人卢锦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卢锦垚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西山分中心、官渡分中心、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58558.00元、未受偿人民币58558.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措施,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