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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明元申请执行刘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元,刘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元,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喜春,男,5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赵明元申请执行刘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