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明元申请执行刘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元,刘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元,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喜春,男,5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赵明元申请执行刘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