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邹智勇、张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邹智勇,张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秉桓,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邹智勇,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小云,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人邹智勇、张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7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5年9月11日尚未偿还的利息人民币1223.50元、罚息人民币11756.25元、复息人民币57.18元,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裁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9600元、财产保全费1835元、公告费900元、仲裁费15272元,合计人民币290643.93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小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2109.01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481.64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69627.37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深圳��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银行存款已扣划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