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全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848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全红,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2016年9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6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0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全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3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李全红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Q×××××大众牌白色小型轿车,沿上蔡县邵店镇邵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邵店集南小学附近好乐家超市门前时,与相对方向驾驶豫Q×××××面包车的高战军发生争执,高战军报警称有人喝酒开车,上蔡县公安局邵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李全红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全红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76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全红接侦察机关电话通知,于2017年10月17日到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全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范某、董某、高某、姜某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1661号检验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前科查询证明、查获到案经过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照片、视频截图,上蔡县公安局上公(卲)行罚决字【2016】1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视频资料及监控查询证明,上蔡县公安局邵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全红的前科证明、出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全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全红被查获时其血样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全红系初犯,案发后接办案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全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全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立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茫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