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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阿满存与王永吉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满存,王永吉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341号原告:阿满存,公民身份号码×××,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藏族乡阿家堡村村民,住该村2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永吉,公民身份号码×××,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藏族乡阿家堡村村民,现住本县东峡镇克麻村。原告阿满存与被告王永吉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阿满存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满存以”经考虑不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满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阿满存负担。审判员  刘桂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富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