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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6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小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小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983号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江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洲,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小敬,女,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小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