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8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天生与占卫、罗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生,占卫,罗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457号原告:王天生,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广,浙XX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卫,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罗妙龙,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生与被告占卫、罗妙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生撤诉。案��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王天生负担。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