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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海县钱柜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海县钱柜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民初91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县钱柜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斗北路218号。经营者:陈寒薇,该会所负责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宁海县钱柜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钱柜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柜娱乐会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爱我久久》等16首歌曲(详见歌曲清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事实和理由:《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爱我久久》等16首歌曲(详见歌曲清单)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钱柜娱乐会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原告音集协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拟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2.权利文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3.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钱柜娱乐会所既未提交答辩状又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对上述有关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核对原件,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证据1、2,本院认为其可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证据3系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在被告无证据推翻其公证内容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点播的歌曲是被告曲库中的歌曲。被告钱柜娱乐会所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后本院将原告提供的正版《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中的MTV与公证光盘中的《爱我久久》等16首歌曲MTV(详见歌曲清单)进行了比对,16首MTV显示的内容与原告提供专辑中相应名称MTV的内容均一致。根据上述认定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集协与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其中包括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合同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音乐电视作品遭受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期满前60日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8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倩茹来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北斗北路218号的钱柜娱乐会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111”歌房。公证人员首先对店招、歌房号码进行拍照,然后对所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由陶倩茹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后附歌单所列歌曲,并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录像。消费结束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得到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金额贰佰叁拾元《钱柜娱乐会所消费账单》。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全某督了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全过程,并出具(2016)浙杭东证内字第20235号《公证书》一份。经比对,原告指控的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爱我久久》等16首歌曲MTV(详见歌曲清单)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光盘中的MTV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钱柜娱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2年10月17日,经营者为陈寒薇,经营范围为:KTV包厢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本院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涉案MTV均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凝聚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的智力创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及其专辑的封套、光盘盘面和歌曲目录上标明制作者和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1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上述公司享有,依法受法律保护。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但上述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音集协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故原告有权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向他人主张相应权利。经本院查明,原告指控的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被告处保全的16首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被告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公众提供该1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被告作为专业的卡拉OK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曲库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性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向公众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可能包含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综上,被告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原告选择适用法定赔偿。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等情况,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64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对其作出缺席判决。综上,原告音集协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海县钱柜娱乐会所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爱我久久》等1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详见歌曲清单);二、被告宁海县钱柜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4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1元,被告宁海县钱柜娱乐会所负担1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梁丹?附:涉案侵权歌曲清单(16首)1.《爱我久久》、2.《城市蓝天》、3.《对面的女孩看过来》、4.《桃花朵朵开》、5.《我是你的小小狗》、6.《我要为你唱首歌》、7.《我在不远处等你》、8.《约定》、9.《爱的进行式》、10.《聪明糊涂心》、11.《梦醒时分》、12.《情关》、13.《一生守候》、14.《这样爱你对不对》、15.《不要随便说ByeBye》、16.《明明白白我的心》?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条第二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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