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祖立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张祖立,北京强达汇远商贸有限公司,中融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被执行人:张祖立被执行人:北京强达汇远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融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张祖立、北京强达汇远商贸有限公司、中融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6)京0114民初10356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