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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群英、张开军、张文博、王笑然、李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群英,张开军,张文博,王笑然,李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5440号原告: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被告:李群英,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开军,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文博,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笑然,女,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李鑫,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群英、张开军、张文博、王笑然、李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