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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455号谭贵荣诉张红莲、邹民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贵荣,邹民,张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455号原告:谭贵荣,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栗坪乡栗坪村*组。被告:邹民,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车头村*组。被告:张红莲,女,1971年9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洲北路****号*栋*单元***号。原告谭贵荣与被告邹民、张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谭贵荣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贵荣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谭贵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贵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谭贵荣负担。审 判 员  刘 琰审 判 员  陈功全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