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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17刑初1267代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126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邓汝松、伍蓉梅,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甘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甘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及其辩护人邓汝松、被告人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代某、甘某伙同他人在代某承租的位于本市海珠区上冲西约南六巷1号5楼的房间内,纠集参赌人员利用“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由甘某负责发牌及抽水。至次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现场抓获代某、甘某及涉案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06400元。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代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代某、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代某、甘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代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代某、甘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及其辩护人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被告人代某的人民3000元、被告人甘某的人民币900元、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无主赌资人民12300元,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原孟锦秋 微信公众号“”